大學女生遭教授性騷擾
一、事實經過大要
台灣北部某大學傳出教師對學生之性騷擾疑案,經報刊載引起社會逐漸關切,由於該校對此案之處理態度,無法獲得該女性申訴人之滿意,該申訴人,遂向台北市某婦女權益相關之基金會投訴,獲得該基金會接納處理。
民國八十八年五月該基金會與一位女性立法委員,為此案召開公聽會,社會輿論開始關懷該案案情,並經電子媒體廣泛報導。
民國八十八年六月,該大學將內部行政所作此一性騷擾案件之相關調查報告,彙整檢送教育部。
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初,除原本受理該案之婦女權益基金會外,更聯合人權相關之基金會與民間團體,以及多位女性立法委員,於教育部本部以行動劇方式表達不滿,教育部由次長級官員對外發表聲明如下:
一、由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「校園安全與危機處理小組」,協助參與該大學之性騷擾案處理。
二、待本案調查結束之後,如牽涉該案之相關人員確有疏失,將對相關人員予以懲處。
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中旬,教育部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之「校園安全與危機處理小組」(第四小組)召開會議,研商該大性騷擾案處理事宜,結論如下:
一、由小組一資深委員擔任召集人,召集第四小組學者專家,前往該大學調查本案。
二、教育部正式函文該大學,將推派教育部內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第四小組(校園安全與危機處理小組)之委員前往處理本案,並請該校全力配合調查事宜。
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下旬,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議決議,由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前往該大學訪查此案。並以公文正式函請該小組六位成員,正式組成該案件之專案調查小組。
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上旬至七月中旬,教育部調查小組赴該大學正式展開調查工作,蒐集相關資料並訪視本案相關人員(數十人)。並切完成訪視記錄。
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下旬至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上旬,教育部該案調查小組,召開會議研商該案之大報告初稿,並經小組成員幾次會議討論,修改報告二稿、三稿。
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中旬,該小組召開最後一次會議,確認該大學之性騷擾專案報告,經專案小組委員簽名確認完成。